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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细则

  • 浙江省畜牧产业协会
  • 浏览量:33
  • 发布时间: 2022-11-14
日前,浙江省农业农村厅印发了《浙江省深化兽用抗菌药减量化和饲料环保化行动实施方案(2022—2025年)》(浙农专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方案》)。针对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提出了“禁、防、减、抗”四条技术路径。

    禁:即禁止使用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中药类除外)及其他禁用物质。

    防:即有效防范动物疫病发生传播风险。

    减:即减少不规范的预防治疗用药。

    替:即选用合适的替抗产品。


    《方案》还明确了《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细则》(《方案》附件1),提出了《浙江省兽药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按单位畜禽产品抗菌药使用量来评价“减抗”效果.

生产1吨畜禽产品(毛重)抗菌药的使用量分别按以下标准控制:

   鸡蛋、鸭蛋    100 g;

   肉鸡、肉鸭    100 g(生长期不超过60天)

                      120 g (生长期超过60天); 

      生    猪      150 g

   肉羊、肉牛    100 g

      牛    奶       50 g

  


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细则


      一、 《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
      包括重点项和否决项两部分,其中重点项部分包括4个方面32项条款,满分100分,否决项部分包括不予推荐的3类情况。经检查、赋分和评价,总分达到80分及以上,且不出现否决项部分的情况的,推荐为“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否则,暂不做推荐。

(一)重点项部分。

      (二)否决项部分。
      1.未做出“兽药规范使用”承诺的;
      2.养殖场近3年内存在兽药饲料和畜产品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被检出畜产品质量安全不合格的,或不配合监测抽样工作的,或存在记录不真实、样品造假等情况的;
      3.养殖场近3年内在环境控制、动物防疫、粪污和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等方面因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养殖场减量化达标评价须提供的材料
      (一)养殖场自评报告。
      养殖场对照《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开展自评,逐项赋分并说明赋分依据,填写自评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如养殖场标明未使用兽用抗菌药的,应说明防治细菌性感染的具体措施和抗菌药替代品的使用情况。
      (二)养殖场实施兽用抗菌药减量化情况报告。
      养殖场应提供实施减量化一年来兽用抗菌药减量化使用情况报告,包括以下内容:
      1.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与抗菌药使用总体情况
      从全场总体水平上,提供并统计全年(顺延年,如2021年5月20日至2022年5月19日)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总量及同期兽用抗菌药使用总量(以原料为统计口径),分别填写表1-2。计算单位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

注:抗菌药名称须填写兽药通用名称,以下同。

      2.按养殖批次统计的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兽用抗菌药使用情况

      按不同饲养阶段,以特定养殖批次为统计单位,统计动物育雏(仔/羔/犊)期、育成期或肥育期(产蛋期/产奶期)动物或动物产品产出,及以原料为统计口径的抗菌药(包括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使用情况。不同情况、不同批次分别统计。

      (3)与实施减量化行动前一年(顺延年)相比,单位动物产品产出的抗菌药使用量如何?请提供详实数据,包括当年和前一年的动物产品产出量和抗菌药使用量。

      3.养殖场在减抗养殖和健康养殖方面的主要措施和经验总结。

包括在环境及环境控制、饲养管理、制度建设、抗菌药替代方案等方面的做法和经验。

      三、评价方式

      市、县(市、区)负责组织开展养殖场减量化成效自评工作,鼓励养殖场使用“两化”数字化系统开展自评。自评结果符合要求的养殖场,由各市组织专家组进行评价。评价时应听取养殖场情况介绍,查阅减量化实施相关记录,核算养殖场单位动物产品用药量等指标,并结合日常检查、产品抽检等情况,对照《浙江省兽用抗菌药减量化达标场评价标准》进行综合评定,确定达标场推荐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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